(2015)沪知民终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终字第6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负责人江范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张若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欣,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姚欣。上诉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1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与本案关系更为密切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作裁定未审慎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其选择向原审被告住所地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凌 崧审判员 胡 宓审判员 易 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