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7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潘甦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甦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7464号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五里河街71号。法定代表人:黄凯,职务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男,系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卢金保,男,系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潘甦蔓,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沈河区把八纬路23号。身份证号:21010319801004338X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甦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霄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