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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高琼与恩施市新塘乡横栏村民委员会、李高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恩施市新塘乡横栏村民委员会,李高峰,杨高琼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10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市新塘乡横栏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恩施市新塘乡横栏村左家坪组。法定代表人:李高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廷红、李璐,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高峰。系上诉人恩施市新塘乡横栏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鲁诚、何璇,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高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相国,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恩施市新塘乡横栏村民委员会、李高峰因与被上诉人杨高琼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8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汪清淮审判员  张成军审判员  郑 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特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