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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保字第6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山东信商物资有限公司与天津华泰丰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威尔朗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信商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华泰丰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威尔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621-1号申请人山东信商物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华泰丰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威尔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禹法保字第6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办案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天津华泰丰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6.69元的查封。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立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