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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侯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刘双只,侯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双只,男,汉族。被执行人侯玉芹,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刚申请执行刘双只、侯玉芹借款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刘双只、侯玉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