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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城执字第0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执行人李鸿飞与郭应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李鸿飞,郭应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城执字第00038-1号申请人执行人李鸿飞,薛坪林业站职工。委托代理人楚人桦,南漳县李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郭应武,农民。申请执行人李鸿飞与被执行人郭应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3)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鸿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应武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清乐审判员  冯小平审判员  秦爱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传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