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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明放、张忠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郭明放,张忠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富县北教场太和小区。法定代表人赵文亮,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学明,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明放,男。被执行人张忠学,男。申请执行人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明放、张忠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富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明放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被执行人张忠学对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明放、张忠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郭明放确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张忠学在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的工资已被裁定冻结,除此之外,其再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工资的发放性质,本案不能在执行期限内履行完毕,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意见,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要求不停止对被执行人张忠学工资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秀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