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三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海城邮政银行申请执行宁某某、袁某某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宁兆辉,袁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执三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地址:海城市开发区二台委河畔香天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苗雨广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宁兆辉,男,1975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海城市西柳镇码头村204号。被执行人:袁素波,女,1977年2月5生,汉族,农民,住海城市西柳镇码头村20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兆辉、袁素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袁素波患精神病症、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海民三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爱福审判员 :徐大全审判员 :郭洪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