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57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贤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贤焰,蔡庸龙,黄伯林,湖北昊天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572-12号申请执行人胡贤焰。委托代理人石明辉。被执行人蔡庸龙。被执行人黄伯林。被执行人湖北昊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灿红,昊天投资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鄂咸安民执字第01591-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昊天投资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8×××9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000元予以冻结,现因三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昊天投资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8×××9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000元的冻结。审判长 周小影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