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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梁旭峰、季丽丽、冯志鑫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梁旭峰,季丽丽,冯志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56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梁旭峰,男。被执行人季丽丽,女。被执行人冯志鑫,男。关于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梁旭峰、季丽丽、冯志鑫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运证执字第3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旭峰、季丽丽、冯志鑫银行存款932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闫永平执行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田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