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梁旭峰、季丽丽、冯志鑫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梁旭峰,季丽丽,冯志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56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梁旭峰,男。被执行人季丽丽,女。被执行人冯志鑫,男。关于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梁旭峰、季丽丽、冯志鑫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运证执字第3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旭峰、季丽丽、冯志鑫银行存款932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闫永平执行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田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