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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余民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通州区君得利乳腐厂、屈建军与南通华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州区君得利乳腐厂,屈建军,南通华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0523号原告通州区君得利乳腐厂,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环本农场。法定代表人陈桂兰,该厂厂长。原告屈建军。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陆纯冰,南通市通州区北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华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环本农场。法定代表人杨冬华。委托代理人戴继平,南通市通州区三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州区君得利乳腐厂、屈建军与被告南通华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州区君得利乳腐厂、屈建军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通州区君得利乳腐厂、屈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州区君得利乳腐厂、屈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通州区君得利乳腐厂、屈建军负担。审 判 长  吴晓玲代理审判员  管 中人民陪审员  罗晓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马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