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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龙执字第0135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与史元昌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史元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龙执字第01352-1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王其明。被执行人:史元昌。关于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史元昌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102602872034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64.83元,现因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史元昌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102602872034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7778.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 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绍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