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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汽开执补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长春豪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一汽四环天骏车桥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豪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长春一汽四环天骏车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汽开执补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豪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号科技城*层B-08段。法定代表人:舒邦凯,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四环天骏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分团**号。法定代表人闫永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长春豪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四环天骏车桥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长汽开执补字第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世平审 判 员  孟 珍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