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3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何志军与高治军、马运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军,高治军,马运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3553号原告何志军,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治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被告马运集,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打工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军与被告高治军、马运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军撤回对被告高治军、马运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何志军负担。审判员 杨剑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