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33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天津弘盛达典当有限公司与天津旷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弘盛达典当有限公司,天津旷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363-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弘盛达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道995号。法定代表人王雷,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旷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旷世国际大厦2栋2308室。法定代表人安光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弘盛达典当有限公司与天津旷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5)滨塘民初字第584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58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玉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