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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执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丈人泉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丈人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1233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组织机构代码:20470671-8。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被执行人泸州丈人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乡街村8组,组织机构代码:582174341。法定代表人李良学。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阳知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共计571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阳知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审 判 员  邹胜代理审判员  刘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