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7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王艳芬、邵永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芬,邵永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43-3号申请执行人王艳芬,女,195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辽中县人,广西宁铁旅行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邵永莉,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人,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2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邵永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永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查封邵永莉退休金账户,邵永莉与其儿子罗传宇有位于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33栋6-7房屋,该房屋有银行及第三人抵押,权利价值共1700000元,该房屋不宜处置。另外邵永莉注册有柳南区意龙养殖场这一个体工商户,并且持有柳州市振宇养殖有限责任公司80%的股权。本院拟对该股权进行拍卖,但经查询这两个公司的材料并与评估公司联系,材料不全无法进行评估。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2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生效文书号)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颂梅审 判 员 卢春发代理审判员 覃晓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