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民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与黄加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黄加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保字第173号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住所地: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园上江路198号经开商务广场1-2幢101、201室。负责人:王义。被申请人:黄加星。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为与被申请人黄加星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加星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荷花路联合大厦1幢1806室(所有权证号:447021)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该财产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加星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荷花路联合大厦1幢1806室(所有权证号:447021)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汉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章林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