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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晓萍与被执行人黄良溪等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晓萍,黄良溪,黄宏耀,福建省泉州市晶莹高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正亮光电照明科技(泉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380号申请执行人高晓萍,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黄良溪,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黄宏耀,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晶莹高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法定代表人黄良溪,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正亮光电照明科技(泉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黄宏耀,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良溪、黄宏耀、福建省泉州市晶莹高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正亮光电照明科技(泉州)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黄良溪、黄宏耀、福建省泉州市晶莹高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正亮光电照明科技(泉州)有限公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