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彭生荣运输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生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1069号罪犯彭生荣,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3年6月18日作出(2003)昆铁中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以彭生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四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8日作出(2003)云高刑复字第59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8月1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3604号刑事裁定,对彭生荣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29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彭生荣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8年11月1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10月3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彭生荣在服刑改��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彭生荣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彭生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10-2013.10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11-2015.1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生荣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生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2027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