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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肖计香与洛阳昶盛置业有限公司、苗会军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计香,洛阳昶盛置业有限公司,苗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483-1号申请执行人:肖计香,女,出生于1963年11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洛阳昶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产业聚集区工业大道北。法定代表人:苗会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苗会军,男,出生于1966年12月29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新安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洛阳昶盛置业有限公司、苗会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3432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介江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绍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