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丁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180号申请人陈某。申请人孙某某。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了陈某、孙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闫富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某、孙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经王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孙某某于2015年12月23日前支付陈某进餐款495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富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积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