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管终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李兵与吉林大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兵,吉林大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管终字第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兵,男,1969年5月3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大学,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元元,校长。上诉人李兵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大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管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上诉请求为: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拖欠房屋租金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并以合同纠纷案由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此案应由上诉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的房屋租赁地址为长春市朝阳区西中华路16号107号门市房,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明歧审判员 周更男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惠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