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树河与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河,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李树河。被执行人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玲玲。李树河与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树河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工商、车管所等部门对被执行人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