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3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贾俊杰诉被告安静、王志文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俊杰,安静,王志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224号原告贾俊杰被告安静被告王志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俊杰诉被告安静、王志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静所有的位于河东村村民住宅楼1号楼7单元602室(房证号20110774)予以查封,原告愿以自有冀H905**号奥迪轿车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安静���有的位于河东村村民住宅楼1号楼7单元602室(房证号20110774)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使用,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抵押,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倩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屈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