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7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成都神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罗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神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罗琳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7988号原告成都神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街办星月社区。法定代表人曹安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柴华,该公司员工。被告罗琳,女,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神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神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神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神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神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红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 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