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6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沈孟言与上海琳琨物流有限公司、潘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孟言,潘永,上海琳琨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6298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6298号申请执行人沈孟言,男,1966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潘永,男,1970年5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被执行人上海琳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潘永,总经理。原告沈孟言与被告潘永、上海琳琨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29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沈孟言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告偿付借款本金等223,075元、违约金20,00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潘永、上海琳琨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限期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执行中,本院经财产调查后除银行账户、车辆外未查实被执行人名下其他的财产线索。2015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查封了潘永名下沪B2XX**奥迪汽车一辆以及上海琳琨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沪AHXX**、沪D7XX**、沪DEXX**、沪DEXX**、沪D2XX**、沪BPXX**、沪D7XX**、沪BGXX**、沪BGXX**、沪D4XX**、沪D4XX**、沪D4XX**汽车十二辆(查封期限两年);2015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冻结了上海琳琨物流有限公司在农行高行支行的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为37.85元(冻结期限一年)。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本案中,冻结账户余额不足、查封车辆部分有抵押且下落不明,未查实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沈孟言与被执行人潘永、上海琳琨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范明火执行员徐杰执行员沈建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王宇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