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2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牛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牛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2240—1号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林永。法定代理人李俊岭。被告牛辉,男,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负责人李华鹏。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张鹏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牛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义林审 判 员 张丽英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仲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