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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阳泉市金联置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窦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金联置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窦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阳泉市金联置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培林,董事长。被告窦亮,男,汉族,现住阳泉市。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市金联置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窦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金联置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兰萍代理审判员  孟立平代理审判员  郝 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新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