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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2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草支行与何静琴信用卡纠纷2015金民初2944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草支行,何静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2944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草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符海生,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海东,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尚君,广东东方昆仑(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静琴,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草支行诉被告何静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鲁尚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应诉,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26日,被告在原告处申领信用卡,卡号为62×××95。同年,被告向原告申请公务卡家装分期付款业务,向原告申请300000元贷款,使用上述信用卡进行分期还款。因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2304元、利息2951.64元、滞纳金9849.45元、手续费455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5年7月3日,2015年7月4日起的利息和滞纳金按照约定标准计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无答辩,无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申请广州银行公务卡,表示已阅读、理解《广州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的内容并自愿遵守。该合约规定:被告除透支取现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透支取现交易之外的透支利息,被告使用信用额度透支取现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使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被告可按照原告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被告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须按5%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原告经审核,批准了被告的申请,为其办理了卡号为62×××95的信用卡。2012年7月26日,被告填写《广州银行公务卡家装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向原告申请家装分期借款300000元,分期36期,分期手续费率13.5%。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州银行公务卡家庭装修分期付款业务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期限36期,费率13.5%。约定期限内,被告的贷款本金按等额分摊到被告持有的原告发放的公务卡每期账单中,手续费按分期期数对应费率一次性收取。每期应还金额在被告每月账单中计数,并全额列入最低还款额。截至2014年9月27日,被告上述信用卡账户尚欠透支本金62304元、利息2951.64元、滞纳金9849.45元,手续费455未还,成讼。原告庭审中明确上述信用卡欠款金额既包括《广州银行公务卡家庭装修分期付款业务合同》项下的借款,也包括被告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产生的欠款。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州银行公务卡家庭装修分期付款业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手续费,并支付逾期还款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作为信用卡的领用人,有义务按照其承诺遵守的《广州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履行义务。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原、被告因此产生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项下透支欠款及按照《广州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付透支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何静琴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草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62304元及利息、滞纳金、手续费(截至2015年7月3日的利息为2951.64元、滞纳金为9849.45元、手续费455元,自2015年7月4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广州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订明标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9元和财产保全费776元,由被告何静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唐 娜人民陪审员  刘少梅人民陪审员  胡广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韦昇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