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旗杆刘村委会诉东阿县住建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69号原告:东阿县牛角店镇旗杆刘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召旺,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树杰,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刘凡水,局长。委托代理人:雷书秋,该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邱立新,东阿县房地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第三人:张丽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广平,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东阿县牛角店镇旗杆刘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东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张丽丽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阿县牛角店镇旗杆刘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培民审 判 员  刘思源人民陪审员  韩 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