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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崇福诉刘天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崇福,刘天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3043号原告王崇福,男,193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穆将王村村民,住该村四组。被告刘天喜,男,三十多岁,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穆将王村村民,现在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崇福诉被告刘天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崇福于2015年11月30日以被告下落不明,暂提出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崇福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崇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4320元。审判员  王德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薛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