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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德中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莲花山度假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德中威分公司,承德莲花山度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九十一条,第十九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34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德中威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法人代表:李守忠。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承德莲花山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人代表:宋玉泉。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德中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莲花山度假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049。被执行人承德莲花山度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德中威分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69.630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未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九十一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九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049号。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