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5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荣昌县昌元街道正联机电经营部与重庆鲁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昌县昌元街道正联机电经营部,重庆鲁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5092号原告:荣昌县昌元街道正联机电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州中段630号门面,工商注册号500226600236114。经营者:蒋华,男,1970年8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昌玲,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鲁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古昌加工园,工商注册号500226000019291。法定代表人:冯云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昌县昌元街道正联机电经营部诉被告重庆鲁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昌县昌元街道正联机电经营部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鲁泰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荣昌县昌元街道正联机电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昌县昌元街道正联机电经营部撤回对被告重庆鲁泰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1元,实际收取41元,由原告荣昌县昌元街道正联机电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林 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振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