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9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风丘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风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9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风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7号18号楼503。法定代表人邱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威,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美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福田大厦2204B。法定代表人秦洪立,经理。上诉人北京风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美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21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阴虹担任审判长,法官范术伟、耿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风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威到庭参加诉讼。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风丘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风丘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风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七十三元,由北京风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三百五十七元(已交纳);由深圳市美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一百一十六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四十六元,由北京风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判长阴虹代理审判员范术伟代理审判员耿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明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