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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3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春艳与平凉巨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登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艳,平凉巨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登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3180号原告赵春艳。被告平凉巨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崆峒区华明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登彭。被告朱登彭。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艳诉被告平凉巨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登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艳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7元,减半收取849元,由原告赵春艳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火勋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