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3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春艳与平凉巨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登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艳,平凉巨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登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3180号原告赵春艳。被告平凉巨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崆峒区华明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登彭。被告朱登彭。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艳诉被告平凉巨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登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艳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7元,减半收取849元,由原告赵春艳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火勋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