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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3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余官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官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3670号被执行人余官城,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余干县。被执行人余官城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5)狮刑初字第17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余官城应缴交罚金人民币2125元。根据刑事第二审判庭移送执行表,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5年11月10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尚有罚金2125元未缴交。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367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将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