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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特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韩雪海和冯平贵、河北冯家大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雪海,冯平贵,河北冯家大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特字第1431号原告:韩雪海。被告:冯平贵。被告:河北冯家大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晓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雪海和被告冯平贵、河北冯家大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雪海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雪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韩雪海负担。审判员  刘学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春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