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特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韩雪海和冯平贵、河北冯家大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雪海,冯平贵,河北冯家大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特字第1431号原告:韩雪海。被告:冯平贵。被告:河北冯家大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晓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雪海和被告冯平贵、河北冯家大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雪海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雪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韩雪海负担。审判员 刘学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春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