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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执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东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王福成房屋拆迁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执字第00465号东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赵庆华。委托代理人迟洨钢。委托代理人何恒川。被申请人王福成。申请机关东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东住裁字(2014)第018号拆迁裁决书,(被拆迁人王福成),主要内容是:1、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建筑面积为42平方米(以房照面积为准)住宅,按产权房屋面积的1.5倍予以置换,即为被申请人安置建筑面积为63平方米住宅楼房,安置在西海官邸26号楼1单元501室,面积为65平方米(因荣泰·西海官邸小区回迁楼正在建设之中,无法确定回迁房楼号、门牌号及房屋实际面积,待回迁楼完工后,对被申请人以安置房相对应的楼号、门牌号及房屋实际面积予以安置)。超出面积由被申请人按所在小区商品房销售价格在回迁时向申请人一次性付清。若被申请人要求增加面积,则按所在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给付申请人增加面积部分房款。2、对被申请人面积为32平方米临时建筑(以实际面积为准),按800元每平方米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25600元(若被申请人自愿以棚厦兑换新楼6平方米厦子一间,本局予以准许)。3、被申请人自行解决临时周转用房,由申请人按每月600元的标准,补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至通知回迁之日止。如果被申请人到申请人提供的名府世家8号楼2单元404室,面积为65.025平方米,作为周转用房暂住,本局予以准许,申请人不另行支付安置补助费。若被申请人选择将此房作为安置楼房,本局予以准许,超出面积的价款由被申请人按所在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给付申请人增加面积部分房款。4、由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一次性往返搬家补助费500元。5、被申请人接到本裁决之日起15日内自行搬迁,逾期不搬迁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该决定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机关东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房屋拆迁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机关东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东住裁字(2014)第018号拆迁裁决书终结执行。审 判 长  王家丰代理审判员  闫俊如人民陪审员  孙玮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