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申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谢占贵等与马晒晒等分家析产纠纷申请再审案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占贵,肖发图麻,马晒晒,谢丽艳,谢盛才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申字第2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占贵。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发图麻。委托代理人:谢占贵。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晒晒。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丽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盛才。以上二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马晒晒。再审申请人谢占贵、肖发图麻因与被申请人马晒晒、谢丽艳、谢盛才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少民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占贵、肖发图麻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称:根据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也不是夫妻共同��产,它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原则上应由家庭成员共同取得,但在分割时,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等,原判根本没有认定丧葬费己支付2万元的事实;另外,按照回族的习俗,谢启军埋葬时有三天七天念海亭的风俗习惯,此间共花费6万元。以上两项费用合计8万元,应一并从死亡补偿金扣除。同时申请再审人已是67岁的老人,已丧失劳动能力,在分割该笔死亡赔偿金时在扣除丧葬费等费用8万元后,应优先照顾再审申请人的利益适当多分,而不应均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再审案件审查的范围是原审是否遗漏当事人的诉求或超出当事人的诉求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原一、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应从死亡赔偿金中扣除丧葬费2万元及办丧事所支出的费用6万元的主张。现申请人提出原判应予扣减上述费用的再审理由已超出原审诉辩主张,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死亡抚恤金是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享有的主体是受害人的近亲属,性质属于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故应在死者谢占军的近亲属中均分,原判对此节认定并无不当。原判基于申请人年事已高,劳动能力有限,且本案被申请人马晒晒因双方矛盾离家出走后,两位老人抚养马晒晒的两个子女的实际情况,对双方共有的房屋、牲畜、成长中的树苗和口粮未予分割,正是照顾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的民事审判原则在本案中的具体体现。综上,谢占贵、肖发图麻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驳回谢占贵、肖发图麻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韩 锐审 判 员 张语芯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康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