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7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唐昭儒与张吉省、杨彩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昭儒,张吉省,杨彩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即民初字第7922号原告唐昭儒。被告张吉省。被告杨彩花。原告唐昭儒与被告张吉省、杨彩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昭儒、被告张吉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彩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1日,被告张吉省向原告借款117250元,到期后,经原告催要未果,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117250元,并自2015年9月30日起之判决生效之日按照月息3%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被告张吉省辩称,原告所诉属实,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被告杨彩花未到庭答辩。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自2013年12月份开始,多次发生借贷业务,2015年4月1日,经双方进行结算,借款金额为117250元的借条,约定2016年7月1日一次性还清,逾期偿还每日支付5%的违约金,并由案外人张波提供担保。2015年8月27日,被告张吉省在该借条上向原告作出书面承诺,自承诺之日起每月30日前向原告每月偿还10000元。截止到2015年11月30日,被告张吉省四个月没有按照承诺偿还原告借款,共计4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在案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吉省欠款11725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当共同向原告偿还,但该借款没有到期,原告仅有权对被告张吉省承诺到期的部分借款主张权利,故两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40000元,并对相应还款项逾期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利息。被告杨彩花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主动放弃举证、质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吉省、杨彩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昭儒借款40000元,并承担以相应逾期款项为基数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5元,由两被告负担800元,原告负担18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建钢人民陪审员 李乃华人民陪审员 陈绪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朝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