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一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漯河市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要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要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一初字第624号原告漯河市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丽娜。委托代理人王梅治,该公司经理。被告郭要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要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素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