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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祝凤权与陈士海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凤权,陈士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祝凤权,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陈士海,地址白城市洮北区。祝凤权与陈士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日作出的(2015)白洮刑初字第4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士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祝凤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士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祝凤权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士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祝凤权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建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斯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