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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五指山美好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五指山美好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189号原告深圳市华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深圳市文化创意园E馆601。法定代表人周柳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黔坤,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指山美好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五指山市酒吧一条街三栋一零三号。法定代表人霍得立。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5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本院收取10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  劲  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雯仪(代)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