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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伟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913号罪犯孙伟,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1日作出(2005)营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7月21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2年11月23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32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5月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1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孙伟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伟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