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涛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济刑初字第404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丽娜、师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U757**号牌轿车载张保平,沿济源市凯旋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资料,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7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范红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