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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梅伽宁与新疆圣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珈宁,新疆圣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库民初字第548号原告梅珈宁,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忠、殷惠兰,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圣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马房产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袁绍峰,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尉,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梅珈宁诉被告圣马房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平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珈宁及委托代理人李忠、殷惠兰,被告圣马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珈宁诉称,2009年10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圣马润泽园小区”1#B号楼2单元901室商品房,建筑面积124.08平方米,合同总金额325089.6元。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原告办理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原告已支付了全部房款。被告未按约定给原告办理房产证。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现原告起诉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89090元(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利率6.33‰);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圣马房产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实,双方合同对逾期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有特殊约定:一次性和分批付款者,全款付清后,待产权证办理完毕后,交给买受人。故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圣马润泽园小区”1栋B座2单元901室房屋,建筑面积124.08平方米,合同总金额325089.6元;约定交房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前。被告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商品房达到交房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其房产证办好后,他项权证抵押在银行。一次性和分批付款者,全款付清后,待产权证办理完毕后,交给买受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325089.6元。2010年12月31日,原、被告验收房屋并办理了交接手续。另查明,2015年1月8日,库尔勒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监测站出具《证明》:圣马润泽园小区仅有4、5、6、8四栋住宅楼履行了竣工备案,其中6、8两栋楼2014年8月才申报竣工备案。2015年1月16日,库尔勒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出具《证明》:圣马润泽园小区4号、5号楼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其余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申报竣工验收备案。2015年1月18日,库尔勒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出具《证明》:圣马润泽园小区仅有4号楼、5号楼于2014年7月22日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其余房产均未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以上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收据、《证明》、《巴音郭楞日报》、业主入住档案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原、被告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25089.6元。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对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问题并未做出明确的约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违约金890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圣马房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梅珈宁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8909元。二、驳回原告梅珈宁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13.63元,由原告梅珈宁负担912.27元,被告圣马房产公司承担101.36元(原告已预付,被告给付上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