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与吴国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吴国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213号原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徐俊毅。委托代理人林枫。被告吴国昌,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原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国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乔财权审 判 员 陆玲英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悦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