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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服装集团公司与扬州远扬国际码头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扬州远扬国际码头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服装集团公司,扬州远扬国际码头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扬州远扬国际码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191号申请人中国服装集团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法定代表人:梁勇。被申请人扬州远扬国际码头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住江都市大桥镇兴港路(三江营港区)。法定代表人:张啸唯。被申请人扬州远扬国际码头有限公司,住扬州市扬子江南路南端长江边。法定代表人:李小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服装集团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裁字第344号裁决书,被申请人扬州远扬国际码头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扬州远扬国际码头有限公司未对上述裁决书提出异议。上述裁决书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请求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裁字第344号裁决书的申请应予准许。审 判 长 于 毅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