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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民一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00507号原告赵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何罕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谷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